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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》(中发【2016】13号),是中共中央、国务院、中央军委联合下发的做好军改期间军转安置工作的重要文件。
文件明确规定:在2016年至2020年这段时间,放宽军转安置去向条件、师职干部转业年龄条件、自主择业职级、军龄条件和在艰苦边远地区、特殊岗位服役干部到地级城市安置的条件,提高计划分配干部增编比例,加大计划分配转业干部培训、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政策扶持力度等。提出一些分量很重、“含金量”很足的政策措施,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,是今后几年做好军转安置工作的重要依据。
中发【2016】13号文件解读
一是在安置条件上“四个放宽”。
放宽地区去向条件,对所在单位被撤销、合并、降格、改编、移防的计划分配军转干部,其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,不受现行政策规定的随军落户年限限制(原政策根据不同区域有不同限制),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;不符合到省会城市安置条件的,可以到原籍、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。
放宽师级干部转业年龄条件,担任师级职务(含局级文职干部)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,年龄53周岁(原政策为50周岁)以下的,本人提出申请,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。
放宽自主择业军龄和职级条件,军龄满18年的师级以下职务的军转干部(原政策为军龄满20年以上营级以上干部),本人提出申请,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。
放宽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干部到地级城市安置的条件,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年(原政策为15年)的军转干部,不符合到省会城市安置条件的,可以到原籍、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。
二是拓宽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渠道。
各级党政机关、事业单位要带头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;畅通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,提高政治部门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比例;事业单位要积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,参照其在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。国有企业有提供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和发展的,吸引军队转业干部到企业工作。
三是增加行政编制比例,提高党政机关接收军转干部力度。
文件明确:以2013、2014和2015年全省计划分配数的平均数作为基数,今后5年内,在基数内安置仍按照原25%比例增加行政编制,高于基数部分按照40%增加行政编制,改革期间增加的行政编制不计入地方控编减编任务控制数。
四是加大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力度。
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,按照现行办法计发。军龄满20年的,继续按照现行计发基数80%的比例计发;军龄满19年、18年的,分别按照计发基数79%、78%的比例计发。进一步完善在金融、税收、场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,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,逐步形成一套上下衔接、协调配套的政策体系。
五是拓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渠道。
各地要根据安置工作实际,制定优惠政策措施,鼓励和引导军队转业干部到小城市、乡镇街道和基层一线工作。
六是要加强和改进中央垂直管理系统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。
认真完成所有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的安置计划。
七是各级各地都要实施专项培训,抓好转业干部的再岗教育。
(一)大力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。
(二)切实做好版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工作。
(三)积极鼓励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。
此外,还要加强对军转干部的教育培训力度,采用多种方法和手段,鼓励军转干部参加就业上岗位培训。
最后,还要做好解决军转干部随迁家属和子女的就创业、上学等问题的工作,对军转干部家庭做好妥善安排。
(编辑:Singoal)10万+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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